各区县建委,轨道交通工程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的管理,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监督
市建委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现场监督组(以下简称“地铁监督组”)监督内容:土建与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不含电梯分部、人防系统分部、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分部、智能建筑分部、室外环境分部、地面环境分部);机电设备工程中的通风空调、给排水系统。
二、竣工验收
1、轨道交通工程以各线为一个整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2、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对车站、区间、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等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第二次对全线进行竣工验收。
3、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规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验收通知书(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各方验收报告、车站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车站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电梯工程监督报告、屏蔽门/安全门系统监督报告、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等报地铁监督组,地铁监督组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实施同步监督。
4、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和全线相关系统验收合格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组织全线竣工验收。验收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通知书(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轨道交通相关系统参建各方验收报告及验收文件、人防工程监督报告、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规划部门验收文件、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等报地铁监督组,地铁监督组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全线竣工验收实施同步监督。
三、安全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负总责,积极做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土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应将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管理职责明确到各线项目管理处,由各线项目管理处集中对全线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土建工程进行统一管理。
3、积极推行总承包管理。未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明确现场总负责单位,在合同中明确总负责单位的职责、权限、义务。未明确总负责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4、建设单位要组织协调好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设计统筹工作,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
5、对涉及主体结构和影响防水功能的变更,建设单位要把好工程洽商变更关,经设计同意后,方可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6、建设单位应根据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特点,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履约检查。
7、完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新”项目,建设单位要尽早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制订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并根据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建设部核准。
(二)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各专业在每个车站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以上的驻地监理。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并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2、转入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核实主体结构是否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开工令。
3、对影响结构安全、防水功能的孔洞开凿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并严格按设计加固方案进行监理。
4、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严把材料进场关、隐蔽工程验收关。
5、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及时报地铁监督组。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对所承揽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制,按规定配备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质量管理措施。
同一区域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服从总负责单位的管理。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质量意识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要增加专业考核内容,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3、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现场安全质量检查,加大整改力度,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未消除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实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前,必须先做样板间,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方可组织全面施工。
5、加强材料的进场检验验收,严格落实各种材料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进场复试。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等产品,必须按要求进行抽样检测,对疑有安全隐患的电器开关必须进行检测。
6、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进行施工,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监理单位和总负责单位要加强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用电的日常检查、管理。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并报总负责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7、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由总负责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拆改已有防护设施,确需拆改的,必须经总负责单位同意,拆除单位应及时恢复防护设施,并报总负责单位验收。
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高处作业平台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在无法设置可靠防护措施的作业平台上施工时,作业人员应正确配戴安全带。
8、做好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工作,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视,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促进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9、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保证体系。现场各作业面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由总负责单位统一管理,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向总负责单位报告,经总负责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冬季取暖要编制防火方案,工人宿舍内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热毯取暖。
严禁在地下作业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封闭作业环境中,要注意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防止工人在作业时中毒。
10、施工现场应建立挂牌标识制度,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垃圾存放区、已施工完成的管线等应挂牌标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
11、严格执行施工人员挂牌准入制度,进出洞口由总负责单位统一管理。
(四)其他单位
轨道交通工程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切实履行好安全质量职责。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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