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不按规定依次通行将依法处以罚款200元,不记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如何预防行人交通事故?
1.行人心理特性分析与行人事故的预防
在交通环境中,人的步行心理活动也是因人而异的。一般情况下决定行人行动的主要因素是行人的思考、经验和反应。
行人的思考往往是根据对客观情况的判断和自己的经验来进行的。比如行人要横过马路时,就要根据当时的交通环境经过思考再据自己的经验来判断接近车辆的时间间隙。另外,行人的心理反应也是很重要的。对于驾驶人员来说,能够注意分析不同行人的不同心理反应特性,对于避免行人交通事故保证行车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大多数行人看到汽车驶来和听到汽车的鸣笛声响,或听到汽车的行驶声,能够及时避让,这是行人的正常反应。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行人明知车辆驶来而不避让的。这种行人认为汽车是人操纵的,不会撞人也不敢撞人。这种太平无事心理反应容易造成行车事故。驾驶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急燥或赌气,应当降低车速、鸣笛、耐心地等候通过,以避免行车事故的发生。
有的行人在行走时,思想高度集中在某一件事情的思虑上,其他刺激信号对他不起作用,汽车的行驶声、鸣笛声都不能引起他的注意,驾驶人员遇到这种注意力失去控制的行人应小心绕行,切勿车近突然鸣笛惊吓,以免由于突然受惊乱窜躲而造成的事故。
有的行人在公路边上(特别是泥土公路)行走或在路边休息,当车辆将至时,为了躲避尘土(刮风天)、泥水(雨后),会突然从路的一侧跑到另一侧。驾驶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减速慢行,随时做好停车的准备,以避免行车事故的发生。
老人、病弱的行人,一般反应较慢,力不从心,行动迟缓,缺乏避车能力。小孩不懂交通规则,喜欢在马路上追逐玩耍,遇车则四处乱跑容易肇事。驾驶人员应十分注意这些行人的动向,随时采取应急措施。遇有聋、哑、盲等行人,应当根据他们对音响刺激的反应来判断。凡遇到鸣笛后毫无反应的人可能是听觉失灵者,盲人听到鸣笛音响一般急忙躲闪,但不知躲闪的程度,往往不敢向前迈步,遇到这些情况应减速绕行。
各种心理反应的行人很多,驾驶人员应认真观察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以保证行车安全。
2.保护行人的安全措施
(1)设置人行道。行人是交通弱者,应该受到保护。保护行人最基本的方法是设置人行道。在城市中一般街道应设置人行道与车行道分离。
人行道与车行道的分离方法主要采用绿篱、栅栏之类的物理分离。人行道应有一定的宽度。平常应保持清洁卫生。设计上应注意排水。人行道的路面铺装最好与一般车行道面有所区别。
行人的特点,总是想保持自己希望的步行速度,经常发生超越现象;对相向行人为了避免相互碰撞常作交织移动;人行道上有障碍物的,如树、电杆等,行人行走时要避开障碍物。基于这些原因人行道应有一定的宽度。
(2)路肩应有一定的宽度和质量要求。公路路肩是指公路路面两侧路基边缘以内的地带。它的主要作用是用以支持路面以及供行人步行和临时停靠车辆之用。在一些等级较低的公路上,机动车会车、超车也经常借用路肩。
路肩是供人行走的,如路肩坎坷不平,大多数行人都会在车道上行走。从交通心理学的观点来看也是这样,舒适感比危险感对人们心理刺激要大得多,所以人们虽知在车行道上行走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宁可冒点风险去走平坦的车行道。这既影响车辆行驶畅通,又危及行人的安全。因此,应重视路肩的建设,路肩应有一定的宽度。
另外,应当加强对路肩的养护工作。
(3)设置人行横道。在城市,行人交通事故的主要发生在交叉路口及其附近,而且主要发生在行人横过马路时,所以应当设置人行横道,对横过马路的行人进行保护。在人行横道上,一般涂画有斑马纹状的路面交通标志以引起驾驶人员的注意。车辆在进出交叉路口时,有的要加速离开交叉路口,有的要变更车道,这时的驾驶人员比较注意交通信号和其他行驶车辆,而对行人注意较少。如果车辆到达有路面标示的人行横道附近,则能比较注意行人。
(4)设置行人交通信号与安全岛。在交通繁忙的交叉路口可设置行人专用交通信号控制器以控制横过马路的行人。
在行人交通量特别大,街道又较窄,机动车转变运行与行人又有严重交错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繁忙式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系统。如在一定时间内,四面的车辆交通信号皆用红灯,此时行人可从各方面通过路口。
人行横道超过15m时一般应设置安全岛。安全岛是为不能一次通过马路的行人用作暂时停留用的。安全岛的宽度最好在1—2m之间,安全岛也可作为诱导岛和分流岛。安全岛最好利用反光材料制作以利于晚上驾驶人员能发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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