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及时消除隐患,保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正常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出具凭证是指值班交警在决定扣留相关车辆时,应当在扣留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处理,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警应当在扣留车辆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被扣留的车辆,当事人应当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员或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来历证明,办理相应手续或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扣留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挂机动车号牌,没有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没有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手续;(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四)交警在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还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五)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六)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按照规定投保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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