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订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
它原本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但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却又使它在现实中的适用远较传统“专有权利”困难。
在过去的两年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正东、华-纳和**唱片公司对chinamp3.com网站提起的三起诉讼作出的结果相同,但理由迥然相异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唱片公司诉济宁之窗信息公司案”所作出的《批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音乐公司诉百度案”所作的一审判决以及正在审理之中的“**音乐公司诉飞行网案”均在司法界和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这说明对什么是“通过网络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以下简称“网络传播行为”)、何种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以及如何认定相关行为人“主观过错”等一系列问题尚缺乏统一认识,这自然会妨碍在网络环境中充分地保护著作权并维系权利平衡。
为此,本文试剖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并对“网络传播行为”加以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特别是间接侵权的标准,为法院对此项权利的正确适用提供参考。
二、界定“网络传播行为”是认定相关侵权行为的前提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意义和目的在于控制特定行为。如果某种特定行为落入了某种“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则他人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的情况下,擅自实施这种特定行为就会构成对此种“专有权利”的直接侵权。[1]例如,“表演权”控制公开表演或公开播放被录制的表演的行为,除了“免费表演”等有法律特殊规定的“公开表演”行为之外,对作品进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公开表演”即构成直接侵犯“表演权”的行为。与此相适应,各国著作权法定义“专有权利”的方法,就是对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加以界定。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首先在“定义”条款中对各种特定行为加以界定,然后再在“专有权利”条款中从正面规定版权人享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专有权利”,或从反面规定何种特定行为受到“专有权利”的控制。[
其他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单独设立“定义”条款的国家,则都在规定各“专有权利”时明确地划定受控制的特定行为,如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就是如此。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规定“专有权利”,对受该权利控制行为的界定都是法院正确适用该权利的关键。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法院对于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判断。如果一种行为根本不在某种“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之内,则他人实施这一行为不可能对其构成“直接侵权”。此时只能考察行为人是否在具有“主观过错”的状态下帮助或引诱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反之,如一种行为本身受到某种“专有权利”的控制,则他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地实施这一行为当然构成“直接侵权”,此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与认定“直接侵权”无关,只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3]
因此,要正确地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没有对这一行为的清楚界定,对相关侵权行为的认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目前我国司法界和学术界之所以会对一系列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产生巨大争议,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认识尚有模糊之处。
-
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434人看过
-
202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448人看过
-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如何维权
123人看过
-
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
150人看过
-
“3W+H”读懂信息网络传播权
338人看过
-
私人影院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281人看过
信息网络传播权(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network)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更多>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怎么写上诉状?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7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2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什么区别陕西在线咨询 2024-09-271、根据法律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广播权”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这才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所在,与采用的传播媒介并没有直接关系。
-
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是如何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30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2、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
关于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3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