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关系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
牵连关系案件应当合并审理。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以其他案件的成立为基础。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法律牵连关系。例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同一被告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共同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2)事实上的参与。例如,在同一份合同中,双方不仅同意买卖电脑,还同意租车和租房。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的三项内容,即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合并。包括原告及其近亲属在本案中的合并,以及被告及其近亲属在本案中的合并。例如:原告及其近亲属与被告及其近亲属发生争执,原告及其近亲属、被告及其近亲属在同一纠纷中分别受到伤害。原告及其近亲属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及其近亲属也要求原告赔偿,但不涉及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争议的合并,不涉及任何法律或事实。例如,原告要求同一被告根据销售合同的关系支付价款,同时要求根据租赁合同的关系搬出房屋。此外,原告还根据票据的关系要求支付票款,并根据相邻权利要求清除障碍物。法院将对这些诉讼标的进行合并审理,这是无牵连关系的纠纷案件的合并
目前有相关纠纷的民事案件不能合并审理的原因:
1。强调“一诉一案”和“同一法律关系”。在传统的“一案一案”审理理念中,法官只审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没有穷尽全部争议事实。这种审判模式可以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易于适用,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当事人提起与争议有关的诉讼,要求共同审判,法官往往会觉得麻烦,简单地以“与本案没有相同的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
合并审判判决
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涉及的诉讼合并成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判还有判断力。诉讼合并分为狭义诉讼合并和广义诉讼合并。狭义的诉讼合并是指诉讼标的的合并。从广义上讲,诉讼合并不仅指诉讼标的的合并,还包括诉讼主体的合并。诉讼主体的合并通常是由共同诉讼引起的
合并内容
1。实体的合并。诉讼主体和审判主体的合并是指诉讼主体和审判主体的合并。当原告对多个被告提起诉讼,或多个原告对一个或多个被告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将合并。诉讼主体合并的原因是:(1)必要的共同诉讼或者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者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由若干继承人承担诉讼责任。对象的合并。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或反诉,与主诉合并进入同一诉讼程序。合并的几起诉讼之间可能没有牵连关系。例如,原告不仅要求被告归还贷款,还要求被告交付销售标的物,还要求被告归还出租房屋;也可能与此有关。例如,原告不仅要求离婚,还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数起无关诉讼,应当按照同一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对于牵连诉讼,如果其中一项是其他诉讼的先决条件,则应先审理该诉讼,然后可以进一步审理其他诉讼
3。混合合并。是指案件与当事人的结合,即人民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两个以上独立、相互关联的案件与多个当事人结合而形成的诉讼的结合。常见的混合诉讼组合,如第三方提出的独立请求参与诉讼与原告对被告提出的主体诉讼的组合;被告对原告的反诉及诉讼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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