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包括哪些形式
合伙企业的形式有以下:
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设立合伙企业应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合法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标注“有限合伙”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多长时间审核
设立合伙企业的审核时间一般需要五个工作日左右,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n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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