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9 18:34:15 187 人看过

苏州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第二、三、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按规定的标准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征地保障)待遇。

其中年龄段划分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至45周岁人员;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36周岁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人员;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

二、享受标准

从2013年7月起,征地保障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第二年龄段人员,按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领取失业补助费,期限2年。

2.第三年龄段人员,按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费。其中:选择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生活补助费领取期限从实行征地保障之月起至达到养老年龄之月止,最长2年;选择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人员,从实行征地保障之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并从达到养老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第四年龄段人员标准的征地保养金。

3.第四年龄段人员,按每人每月680元的标准领取征地保养金。

4.第四年龄段人员死亡后,按36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年龄段人员享受第三年龄段人员征地保障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享受第四年龄段人员征地保障待遇。

三、有关规定

1.征地保障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个人账户资金按月积数法计息,结息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上结息期末结余资金按每年6月30日当天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本结息期资金按当天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丧葬补助费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2.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发生死亡、离境定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经批准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按规定终止征地保障关系时,第四年龄段人员、选择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第三年龄段人员的征地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以及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应发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余额,可按规定继承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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