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港体制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2:30 58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港口改革和发展,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宁波港在体制改革和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宁波港集团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费问题

(一)凡中央、省明文规定留给宁波港集团公司的税费,应全面落实。

(二)凡宁波港集团公司上缴留给宁波市的所得税,作为港口建设发展基金,用于港口建设。

(三)凡中央和省政府需由宁波港集团公司交纳的税费,由宁波港集团公司承担。

(四)宁波港集团公司上缴的集装箱运输服务营业税,以2000年为基数,超额部分用作港口建设发展基金,并用于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

(五)宁波港集团公司经营与港口运输无关的其他多种经营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照常纳税。

(六)宁波港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税费优惠。

二、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问题

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的收缴比例、范围、环节、返回比例等均按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港口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问题对行政划拨的港口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及其它税费,以国有资本金增资方式注入公司。

四、宁波港集团公司现有承办的社会职能处理问题

原则上支持宁波港集团公司将所办的幼儿园、医院、居委会等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具体方案另行研究。

五、引航和公安问题对宁波港集团公司的引航和公安管理,暂时维持现状不变,待时另行研究。

六、集装箱卡车通行费问题

对经招宝山大桥、宁镇公路、常洪隧道、甬江隧道的集卡通行费,参照大石契至大朱家的办法,争取给予免收。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3: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批复[失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批复[失效]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甬政发[1996]135号发布日期:1996-6-21执行日期:1996-6-21失效日期:2001-2-8*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2月8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市物价局: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由你局发布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
    2023-04-24
    369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局提出的《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市劳动局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就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关于大龄富余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在2004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条件,下同)的企业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市有关部门核准,可以实行“三家抬”政策。其中2002年12月31日前应退休的人员,其生活费待遇按甬劳〔1998〕217号文执行;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应退休的人员,其生活费待遇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二、关于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下
    2023-04-26
    451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公证工作改革座谈会的精神,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抓好公证工作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尽快把现有行政体制的符合改制条件的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法人。公证工作改革要切实做到“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有利于公证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对公证处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对公证人员的规范管理。二、加大力度,落实和完善
    2023-06-06
    371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积极调控土地供应结构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不得供地;对限制类产业严格控制项目供地;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及军工项目等)和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计委、经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联合认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及来料加工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积极推进市委市政府“六大联动”战略的落实。二、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程序
    2023-04-22
    339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拆迁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由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第四条从事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证书》。主要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第五条从事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诚信、公开、公平、公
    2023-06-05
    241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撤镇建街撤村建居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02]21号)精神,为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范围与对象(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等6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二)本意见适用对象为:1.上述范围内城市(镇)规划区(其中海曙、江东、江北指国务院1999年批准的我市1996年至2010年城市建设规划,今后如有修改,按批准后的规划,下同)内所有的村;2.上述范围内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符合下列撤村建居条件之一的村:(1)因土地征用等原因被一次性整体搬迁的村;(2)现有的集体耕地人均不足0.2亩的村(人口数按确定村发展留用地时该村上一年年底应享受
    2023-06-10
    409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甬政[199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管理,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所外执行,是指对已经决定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未送劳动教养场所之前,经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在非劳动教养场所,由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教育管理的一种方法。已在劳动教养场内实行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应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
    2023-06-10
    134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省直机关:为进一步优化辽宁省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根据国务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并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对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予以注销;不再限制公司的初始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公司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第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实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具体行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三,改革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批。暂停省级以下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简
    2023-05-07
    454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宁波市江北工业产业园区等开发区(园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产业集聚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全面提升开发区(园区)的产业层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省政府有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撤销宁波市江北工业产业园区、宁波市江北工业科技园区、宁波市高教园区北区和鄞州工业园区。有关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原园区的在建项目、机构撤并、资产划拨监管等善后处理工作,确保园区撤销工作有序进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2023-04-22
    474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环境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体现城市特色和现代风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整治城市环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及进行建设活动,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严肃查处。二、在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不论是在建的还是已经建成的,其当事人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三、按照整治城市环境要求,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城市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侵占公共用地的永久建筑和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依法予以拆迁。四、市土地、规划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由各区整治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
    2023-06-10
    64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年六月十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9〕10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全区房改工作健康顺利推进,现就目前住房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加快房改售房进程,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问题由于我区一些市、县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启动晚,深化房改政策宣传相对滞后,多数职工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低租金、福利性、无偿分配的传统住房观念,房管部门尚不能适应传统房管体制向物业维修、
    2023-06-10
    253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为切实加强对城市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规划管理,需对原界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甬政〔1996〕5号)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公布如下:一、重要地段(一)城市重要道路及主要出入口:环城北路、通途路、姚隘路、中山路、药行街、百丈路、柳汀街、兴宁路、中兴路、环城西路、镇明路、解放路、开明街、灵桥路、江厦街、人民路、大庆南路、北郊路、槐树路、江东南路、规划江东北路、东外环路、彩虹路、福明路、望京路、长春路、永丰路、永丰西路、西外环路;镇海区沿江路、东站路、南大街;北仑区明州路、长江路;环城北路与329国道交叉口、北郊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外环路与中山路、柳汀街交叉口;高速公路段塘出入口、大朱家出入口、潘火出入口。(二)城市主要交通枢纽点:火车客运站、飞机场
    2023-06-10
    57人看过
  •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10-24执行日期:2007-10-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2008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二)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各地要根据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要尽快建立并率先实施,其他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2.多
    2023-06-07
    350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科学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地要准确地把握新农村建设的科学内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新农村建设和试点规划,采取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办法,有序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合理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各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合理安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
    2023-04-22
    73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关于我们宁波市的户口迁移政策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
      新政策规定,大专应届毕业生在宁波可先零门槛落户后再就业,取消住房和工作限制。 中专、高中学历在宁波工作满两年,无房也可以落户。购房落户取消原100㎡面积要求和45周岁以下年龄要求。 新政策还将高中生、中职生纳入低门槛落户范围。
    • 宁波买房缴税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8
      1、如果企业法人符合税收退税政策条件的就可以继续享受。只要出口了货物,视货物是否享有退税政策才可有退税的。一般不是生产企业,包括贸易公司出口的,出口的退税可给生产企业。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
    • 宁波池塘征地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28
      1、征收池塘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池塘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
    • 宁波户口办理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2
      关于宁波户口办理1、新生婴儿一个月内随父随母申报户口; 2、三区非农户口人员之间的婚迁户口; 3、三区农户口人员之间的婚迁户口; 4、三区非农人员之间的未婚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迁移父母处; 5、三区非农人员之间的父母迁移成年子女处; 6、三区直属街道之间的未婚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迁移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 宁波婚姻家庭律师的相关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2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