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补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5:12:31 98 人看过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详解】本条是对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也要比照适用本条例。

之所以规定因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而不是直接将此种情形规定于《条例》的分则之中,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条例》的整个立法基础是针对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本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是道路交通行为,所以作为下位法的本条例也只能规范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二是从本条例的立法技巧和立法原意来看,针对的是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这可以从《条例》第1条中“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以及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等有关规定,可以得出机动车因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的,只能比照适用本条例,因为两者的基础不同。三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的情形较少。由于道路的范围很广,而且机动车一般都只有在道路上行使时才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故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的,只宜在附则中作“比照适用”的规定,而无须设立一套独立的制度。四是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给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符合《条例》的立法本意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交通安全,而在道路以外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也是受害人,与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区别,其人身或者财产也遭到侵害,结果是一样的,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决定了也必须给予这种情形下的受害人以一定的保障,所以应比照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五是符合我国的立法惯例。我国的立法惯例是,对于非本法律主要调整对象的事务,但又有给予适用的必要性时,一般是法律的总则和分则针对主要调整对象的特性进行立法语言的表达和制度构建,而在附则中指明非本法律主要调整对象但又有给予特殊保障的事务,比照适用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本条例。”但是,须明确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也必须比照适用本条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保护这种事故下的当事人。

理解本条的关键在于明确机动车、道路的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载人汽车、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汽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的公路,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是指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按照国家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其中的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胡同里巷;其中的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其中的公共停车场,是指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根据上述对道路内涵的界定和外延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道路以外的地方,是指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之外的,能供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地方,如田间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只限本单位内部车辆通行或者对进出单位车辆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内部小道、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场等。道路以外的地方由于车辆少、行使速度慢等多种原因,一般很少发生事故,所以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只在附则中规定“比照适用”即可。虽然很少发生,但一旦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则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给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受害人以保障。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将此条修改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报案,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比照适用本条例。”该建议认为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在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前,赋予交通管理部门事先认定权,否则不予以适用。我们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是法定保险形式,但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仍然属于民事合同,如何执行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权力无须事先介入,公权力也没有令人说服的理由事先介人民事合同,只有民事合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出现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公权力才可以介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对道路以外的事故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赋予当事人依据本《条例》先自行解决,而不授予交通管理部门的事先认定权。

另外,对于本条中法律语言的运用上还须注意的是,本条使用的是“事故”的概念,而没有使用“交通事故”的概念,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本条没有采用“交通事故”的概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10: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交强险相关文章
  • 如何解释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如何解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业务整体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核定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听证和听取社会意见。[详解]本文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制定及核定原则的规定。(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的统一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相同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义务和要求同样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立法必须强制执行的一种保险。它对双方的选择权都有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发生交通事故,都能得到同样的保险保障。同时,保险的同质化
    2023-05-02
    437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六条【交强险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一、本条包括六层含义(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必须强制实施的险种,对投保双方的选择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均能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
    2023-04-23
    294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一条【有关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例》第12条规定,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目前,保险标志采取全国统一的大小、形状、色彩和设计图案等,并由保监会指定的厂家按照其要求进行生产,属于制式标志。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有关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类:1、伪造、变造保险标志;2、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3、在一辆机动车上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伪造、变造保险标
    2023-04-23
    466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详解】本条是关于对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特点是发生率高,伤情复杂,最典型的是撞击伤。交通事故创伤往往由运动的车辆和人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受伤部位发生率较高的是头部和下肢,其次为体表和上肢,创伤的性质以挫伤、撕裂伤、碾压伤和闭合性骨折最为多见。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交通事故创伤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治疗标准和方法,有针对性的进行抢救和治疗,争取时间,抢救生命,避免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为了防止在交通事故救治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诊疗标准来救治伤员。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点,制定统一的创伤诊疗标准,以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防止医疗资源浪费。
    2023-04-23
    242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二十二的理解
    一、问题的引入刘某于2007年3月3日为其新购的苏MTM015二轮摩托车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3月26日,刘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常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07年4月23日,常某以刘某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16716.68元。诉讼中,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刘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交强险条例和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条款均规定,无证驾驶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且可向致害人追偿,并无赔偿损失的义务。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事故受害人能否基于道交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二、关于交强险2004年5月1日在全国施行的《中
    2023-05-05
    126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限额结构以及制定部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详解】本条是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限额结构以及制定部门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一)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每次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中国地域辽阔,人民生活水平贫富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为了维护人民基本生命财产安全,体现公平保障原则,强制保险在全国不同的地区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即同一类型的车辆在不同区域得到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度是相同的。实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一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能得到平等的保险保障;二是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并促进保险公司
    2023-04-23
    481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强险合同变更义务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解释】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变更义务。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如保险公司不同意的,则可以将保险合同终止。但是,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是,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连续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无须保险公司同意,而只要求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变更要求。因车辆所有人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条例》未规定保险公司有清退及重新计收保费的要求。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
    2023-04-23
    477人看过
  • 第三十条【交强险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交强险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解】本条是关于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如果就保险赔偿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
    2023-04-23
    113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保险标的进行详尽的实地调查,也不可能一一了解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情况,因此,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投保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以便其决定是否属可以保险的车辆以及收取多少保费。如实告知义务通常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与保险相关的全部重要事项;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当发生与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相关的变
    2023-06-05
    266人看过
  •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和责任范围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区别如下:1、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而第三者责任险是自愿的。2、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而保险金额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而保险金额高。3、交强险的保费对每一种车型来说是固定不变的;对于商业险,相同车型的保费不同。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需要多少钱交强险是由国家统一制定保险价格标准的。在制定相关价格标准的时候,也会产生一些优惠,一般情况下,第一年的交强险在价格上不会产生任何优惠,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优惠的幅度达到10左右。除此之外,交强险的价格标准是根据车辆的类型,来划分不同的价格标准。而车损险和三者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同保险公司保费不一样,保额也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
    2023-07-07
    217人看过
  • 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详解】本条是对非法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经保监会批准,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也是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首要条件。在本条例第5条第3款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同时,本条例规定由保监会批准,实质上确立了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制度性监管。制度的贯彻须有明确的责任来保
    2023-04-23
    124人看过
  • 交强险第一案现出交强险条例五大不足
    7月3日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与骑车人的交通事故中,车主沈某被判无责。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不能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垫付的被撞人医疗费用1500余元,沈某遂将其承保公司———人保东城支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这是交强险实施后出现的第一起案件。业内人士指出,这是由于交强险条例不够明确所致。●过渡期三者险无责不赔::::::最高法院明确“对接期”交通事故赔偿办法::::::保监会明文规定,“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而这“继续有效”的商业三者险能否起到交强险的保障作用,保监会始终没有明示。概念的模糊不清必然引发纠纷,沈某的官司被诸多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家保险公司的普遍担忧,一旦宣判车主胜诉,今后将招致更多的类似索赔,经营风险成倍放大。8月9日,人保东城支公司接受了车主沈某提出的索赔要求,官司以原告撤诉告终。据
    2023-06-12
    261人看过
  • 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解读
    新交强险已于2月1日零时开始实施。新交强险增加了有责赔偿额度,适当减少了无责赔偿额度,使总赔偿限额提高至12.2万元。由于与车主利益息息相关,新交强险条例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有责医疗赔付增加根据新交强险相关规定,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旧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旧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万元、1600元和400元。无责财产赔付减少备受关注的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最终确定为限额100元。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原第七十六条所明确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2023-05-05
    318人看过
  • 第四条【交强险的监督管理】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条【交强险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保监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检查部门;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交通事
    2023-06-05
    332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强险
    词条

    交强险的保险内容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车辆或者人员的损失。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更多>

    #交强险
    相关咨询
    • 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为了’实
    • 想要知道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是怎么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7
      本条例第36条规定了非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了经过保监会批准,有权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获得保监会的批准,有权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经营许可,从事超出经营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的司法解释是哪些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9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交强险适用法官对交强险有不同解释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9
      交强险适用法官对交强险有不同解释:本文主要是介绍交强险条例解释的第二条也就是交强险适用范围的知识,主要包括交强险投保人和投保范围以及交强险适用范围两方面的知识。
    • 新交强险条例新版件十八条怎么解释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9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