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裁决在哪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4:22:16 309 人看过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应当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政策并已公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公司辞退流程

1、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反规定员工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有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出来的辞退决定,才可以成为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违反规定的客观依据。

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定的客观依据。

3、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严重违反规定,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者连续旷工3天或以上,公司能否按自离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旷工天数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规定劳动者严重的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那么看公司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最后,劳动者连续旷工3天或者以上,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合法的制度依据和法律依据,履行法定程序。

首先,劳动者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事实。其次,公司有义务对劳动者请假的情况,和公司准假的情况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公司拿出充足有力的证据批假的期限,对劳动者进行休假结束提示、上班提示和缺勤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们应对旷工的认定全面考虑。即使考勤记录存在多日异常,也不必然认定为旷工,应结合劳动者出勤规律及用人单位审批规律综合认定。

在判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时,对于旷工的认定应当全面考虑,可结合以下几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一是劳动者的岗位特点及出勤规律。如劳动者的岗位是否能够做到每天按时出勤,像保险等行业的销售人员,家具、家电安装工人,售后维修人员,需经常出差的人员等,不具备每天按时打卡的条件;又如发生劳动争议之前,劳动者每月的出勤情况是否基本一致,是每月都有大致相当的缺勤天数,还是劳动关系的最后一段时间出勤情况突然变差,对于旷工的认定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是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送达程序应当完备,但是对于较为严重的旷工行为,即便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旷工多日的法律后果,或者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送达程序有一定瑕疵,劳动者也应遵守该项社会公众认可并接受的劳动纪律。否则,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不宜认定为违法解除。

三、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用人单位无条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六种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度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构成严重影响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同样可能发生在劳动者身上,当劳动者有这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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