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的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30:58 358 人看过

为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积极推行先进的运输方式,繁荣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港口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国际运输船舶和货物在我国港口的收费中一些项目实行优惠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各港按上年度到港船舶的净吨统计,对到港船舶净吨分别达到或超过本港到港船舶总净吨30%、20%和10%的船公司,其船舶本年度在该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交通费、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拖轮费)除船舶港务费外,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费率分别给予20%,15%和10%的优惠。

二、上年度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上海、天津两港达到十五万TEU以上,在大连、青岛两港达到八万TEU以上的船公司,本年度通过上述四港的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的20%优惠。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港对低于上述数量的船公司以及其他港口对通过本港承运集装箱的船公司,可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港航双方协商确定其优惠水平。

三、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船舶小、运距短,港口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为此,确定杂货装卸费和承运杂货船舶的船舶费用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

四、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沿海支线运输的货物(散装化肥除外)和集装箱,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的货物装卸费、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和船舶费用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

五、长江支线运输的国际集装箱,江段运价仍按部规定的内贸运价执行。一程(出口)起运港或二程(进口)到达港对江段运输船舶按部《长江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计收船舶费用,集装箱的装卸包干费由港、航、货协商确定。

六、按照外轮标准统一外贸货物港口装卸费率的原则铁矿砂(粉)的装卸费率应为每吨16元,但考虑到统一收费标准之前的基数太低,这次升幅太大,已降为每吨10.80元。鉴于和类似货种相比,升幅仍稍高,决定再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优惠15%。

上述“船公司”是指从事国际海运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独立法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21日 07: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政策导向的实施,促进技术引进结构的优化,限制不必要的重复引进,根据国务院国函〔1990〕95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于现有企业为引进国家鼓励发展的新技术以生产新产品或改进原有产品而引进的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工艺和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软件,以及为消化上述引进技术软件而必须随附进口的机器、仪器设备,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上述引进技术软件和设备,必须订有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并须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方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他含有技术引进内容的成套设备合同、关键设备合同、合作生产合同等合同项下进口的设备和生产产品的零件、部件,不能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新建企业不享受本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技术软件,是指为生产一项产品所引进的该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工艺技术本身及其载体,如载有上述技术内容的图纸、资料、手册、说
    2023-04-24
    6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港口码头的建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建设港口码头,除适用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外,根据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和资金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给予优惠待遇。第三条允许合营企业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三十年,具体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合营期满后,如合营各方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构批准,还可以延长合营期限。第四条经合营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企业可以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回收投资。第五条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建设码头必需的原材料、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设施,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六条合营企业按百分之十五
    2023-06-08
    296人看过
  • 关于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舶港口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长航法(1992)465号《关于调整长江旅游船港口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长江干线国际旅客旅游船舶的经营性质和长江航运的现行体制,长江国际旅游船舶的港口费收仍保留八十年代初期港航一家时按包干收费的办法已完全没有必要。为此,特明确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按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计收。但考虑船舶运距短,靠港多,其进出港口的船舶港务费各港只收一次。自今年十二月十五日零时起船舶发生的费用均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以前港航双方的包干协议及与本批复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3-06-08
    484人看过
  •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条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第三条小型船舶在港内的停泊地点,和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区域应当由海关、港(航)务机关会同规定。在规定地点或时间以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须海关派员执行监管时,得征收规费。第四条小型船舶每航次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时间、地点,港(航)务机关或船舶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海关执行监管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免费供给必需的办公处所和交通工具的方便。第五条船舶进出口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各一份:(一)船舶报告书;(二)船舶载货清单(无货的免交);(三)旅客清单(无旅客的免交);(四)船员清单(船舶报告书内列有船员名单可免交);(五)船舶航行签证簿
    2023-06-06
    101人看过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备案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3号为贯彻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我部与海关总署进行沟通协调后,海关总署已于2014年6月17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44号),对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相关备案要求及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鉴此,我部决定,取消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在我部进行备案的相关要求。有关企业和船舶,应根据海关总署上述公告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相应海关办理必要手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关于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19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交通运输部2014年7月14日
    2023-06-01
    339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外贸出口水泥装卸车、船费收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水泥外贸出口逐年增多,成为我国出口创汇商品之一。为鼓励水泥出口,现对有关装卸车、船费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外轮(含租船、中外合营船,下同)装运的外贸出口散装水泥,其装卸费按交通部发布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表4“列名外货物”“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50%计收。国轮装运的按表4-1或表4-2“列名外货物”“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二、外贸出口大包装水泥,外轮装运的,其装卸费按表4包装水泥费率的80%计收。国轮装运的按表4-1或表4-2包装水泥费率计收。三、上述外轮装运的水泥,属“舱底交货”的,其夜班和节假日附加费按(89)价重字6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四、其他费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3-06-08
    189人看过
  • 青岛出口智利货物享受关税优惠
    日前,青岛检验检疫局为青岛市某公司签发了3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这是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实施以来,该局首次签发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此次签发的3份证书项下产品货值189913美元。据企业反馈,凭借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上述货物在智利通关时可享受零关税的优惠待遇,关税削减幅度达到100%,进口商可少缴11394美元的关税。据了解,自2006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开始实施。根据该项协定,智利对原产于中国的7900多个税目号下的产品给予关税优惠待遇。为使青岛市各出口企业充分了解这项关税优惠政策并有效地加以利用,青岛局积极通过政府信息、口岸信息、新闻媒体、原产地工作网页、报检大厅显示屏等途径向企业进行宣传,使出口企业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到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积极组织产地证签证人员详细研究相关优惠政策,针对其特点指导企业缮制证书
    2023-06-07
    61人看过
  • 关于对黄砂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关于对黄砂征收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的问题,我们曾在《关于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交财发[1994]822号)中规定,1995年底以前暂缓征收。最近,部分代征单位要求对1996年以后如何征收黄砂“两费”的问题予以明确,并希望继续维持暂缓征收的政策;同时要求对类似黄砂的石灰石、建筑用石子、磷矿(粉)等低值货物也暂缓征收“两费”。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从1996年起继续对黄砂暂缓征收“两费”。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石灰石、白云石、建筑用石子和磷矿(粉)暂缓征收“两费”,已征收的不再退还。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2023-06-08
    105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运输司关于加强外贸出口货物集中港区计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为了加强外贸出口货物集中港区计划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目前有限的铁路运力,确保外贸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现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及时做好计划统计工作:各提报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的单位,要在每月十五日前,将下月集中港区铁路要车初评计划,用规定表格报到部运输司。集中港区计划完成的统计工作,请按〔1993〕外经贸运函字第62号通知认真办理。二、各提报计划的单位,原则上要派专人参加三部平衡会,并作好查定工作:各单位参加平衡会人员每月十七日下午1:30在部运输司参加集港工作预备会。每月十八日上午9:00到交通部招待所参加三部平衡会。各单位参与平衡会人员要认真查定计划,按统一表格认真填报并于十九日上午将查定结果交到部运输司。填写查定结果报表,请按照如下要求办理:集大连港、营口港、鲅鱼圈港、新港、防城港的货物填写2份。集黄埔
    2023-06-08
    84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署税字[1985]第373号现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经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研究,对其中第三条第8款关于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一、华侨在十四个沿海城市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投资的企业,不论是合资经营、独资经营企业还是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的设备、材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二、除第一条所列地区及四个经济特区外,华侨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的企业,在其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进口企业需要的先进设备和建厂(场)所需材料,以及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华侨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应按照
    2023-06-05
    395人看过
  • 广州市修造外轮和港澳台船舶船厂的口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造外轮、港澳台船舶船厂的管理第三章外轮、港澳台船舶的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轮及港澳台船舶修造船厂的口岸管理,促进本市修造船舶工业的发展,保障口岸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口岸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外轮、港澳台船舶修造的单位和船舶及有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外轮、港澳台船舶,包括客轮、货轮、工程船舶、钻井平台、小型旅游船等。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下称市口岸办)是口岸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本规定。第二章修造外轮、港澳台船舶船厂的管理第五条凡承接修造外轮或港澳台船舶的船厂,应向市口岸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口岸办依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业。国务院口岸办和省口岸办已批准在本市修造外轮和港澳台船舶的船厂,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九十天内向市口岸办登记,纳入市口岸办统一管
    2023-06-08
    8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上款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是指:1.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该国领土上收获采集的植物产品;3.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第三条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
    2023-06-05
    275人看过
  • 关于船舶销售的法律规定
    1、根据《船舶销售法》,私人游艇需要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包括适航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签证簿等海事手续。船舶交易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船舶交易管理条例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经纪活动。本规定不适用于建造中船舶的交易活动本规定所称船舶所有权转让,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国内外转让船舶所有权船舶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第九条交易双方应当:参照船舶交易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并与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保留一份合同副本交易双方可同意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调解,或者在船舶交易成交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双方应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计算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并报地级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受交
    2023-05-03
    197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经济贸易部发布文号: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设备和必要的物料,各地海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给予税收优惠,这对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起了积极作用。为了统一执行政策规定,更好地体现优惠政策,现就实际执行中的若干问题的掌握原则,明确如下:一、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必要的物料,按规定予以免税。上述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贷款投资;在具体计算时,应扣除中方以实物投资的价值。因此,企业租凭进口的设备,如其租金总额加上其他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和其他物料的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的;以及合资企业的外方无偿提供的一部分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价值与免税进口的其他设备、材料金额的总和不超过投资额度的,可予以免税。合资企业进口的工具,以及货运卡车、客货两用车,虽不属于机
    2023-06-05
    136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关于船舶货物保险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7
      ①船舶保险。 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 ②运费保险。 以运费为保险标的。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 ③保障赔偿责任保险。 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
    • 船舶在港口卸船发生意外对港口的赔偿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这类也属于侵权的一种赔偿。。。应该为专属管辖的范畴。。。。赔偿额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
    • 船舶载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时的规定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30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货物适运申报和船舶适载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船舶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 船舶的港务费如何收取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
      一、船舶港务费:内贸船舶港务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份)被删除的原因,是交通部改变了收费规则调整的范围,即收费规则仅调整与港口经营人收取费用相关的内容,而船舶港务费则是由海事局负责收取。其法律根据是1990年1月1日实施的(90)交财字566号《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依据该规定,船舶港务费由海事局收取,其收费办法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各省市都有各自的规定。
    • 船舶货物如何保险及理赔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3
      ①船舶保险。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 ②运费保险。以运费为保险标的。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 ③保障赔偿责任保险。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