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一定都会被撤销,处理程序违法需要综合考虑因素,司法实务中也会出现不撤销的情况。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可以采用因素考量方法,综合判定程序违法性的强弱,并区分情形予以撤销。在程序违法情形被“治愈”的情况下,可以对程序违法行为不予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有权国家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则应当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从近年来程序违法区分效果论、程序治愈论等理论的引入来看理论界并不接受实定法这样无弹性的制度安排,司法实务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个案否定了违反法定程序一律撤销这样的立法逻辑。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认定上,可以利用因素考量的方法,对程序违法性的强弱综合判定,并区分情形予以撤销,在程序违法情形被“治愈”的情况下,可以对程序违法行为不予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对象
行政行为撤销的对象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实施后,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自行改变其行政行为,予以废止或者变更的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撤销时,应当依法确定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证行政秩序的恢复和权益的维护。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撤销的对象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定、行政通知等。
行政行为撤销的对象应当明确,并且撤销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事由和程序。行政主体在撤销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程序上的告知、听证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撤销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实施后,针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的废止或者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秩序和保护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不一定意味着撤销,处理程序违法需要依法进行。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撤销时,应当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并依法确定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行政行为撤销的对象应当明确且符合法定事由和程序,行政主体在撤销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程序上的告知、听证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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