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时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5 08:53:35 84 人看过

一、苏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办公地址A: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五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姑苏分中心服务大厅提取窗口;办公地址B: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一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丘分中心服务大厅提取窗口;办公地址C: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8号国裕大厦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中分中心服务大厅提取窗口;办公地址D: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城分中心服务大厅提取窗口;办公地址E: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789号金城大厦二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江分中心服务大厅提取窗口;办公地址F: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3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服务大厅提取窗口;办公地址G: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服务大厅提取窗口;办公地址H: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36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服务大厅提取窗口;办公地址I: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5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服务大厅提取窗口

二、苏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条件

缴存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自住、离退休、出国定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低保特困、下岗失业、罹患重病、死亡、到外地工作等情形,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苏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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