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形式存在哪些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4:40:38 411 人看过

1、两者目的各不相同。

交流的目的相对比较宽泛,但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公务员的培养使用。回避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朋好友谋私利。

2、涉及的范围不同。

从管理的对像来看,交流涉及的人员很多,除特殊情况外,可以说绝大多数公务员是潜在的交流对象;而回避涉及的人员少,只有情况比较特殊的少数公务员需要回避。

3、管理的方式不同。

一般情况下,交流是一种灵活性很强的管理措施,除少数情况下,对时间、人员的要求是非强制性的,可以根据具体地方和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而回避则是一种刚性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对时间、场合和人员的要求都带有强制性,机关必须履行公务员回避的职责,公务员本人必须服从回避的规定。

相关知识:公务员交流的特点

1、公务员交流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①为满足工作需要,实现“事得其人”,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②满足公务员个人意愿。

其中,工作需要是启动公务员交流的首要原因。在实践中,满足公务员个人意愿要以不与工作需要相冲突为原则,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意愿要服从工作需要。

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活动和手段,是一种公务行为,而非公务员个人行为。交流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严禁公务员个人擅自离职或交换工作岗位。

3、公务员交流有法定形式。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每一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对象、适用条件及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组织进行公务员交流时应当依据规定,选用适当的形式,使交流活动取得最佳效益。

4、公务员交流范围既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交流,也包括与外部系统的交流。《公务员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跨职位的交流,这种交流只是工作职位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并不影响交流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与外部系统的交流,是指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或者非行政机关的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这种交流将导致公务员身份的取得或消失。其中,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的,其与行政机关间的人事行政关系随之消失,并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调入行政机关任职的,将与任职的行政机关形成新的人事行政关系,并可依据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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