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行政许可告知义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5 20:51:31 425 人看过

一、程序违法行政许可告知义务应该怎么办?

程序违法行政许可告知义务是可以由行政相对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也就是说原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准予从事某种活动,后来通过修改,对这种行为加以禁止。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对原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颁发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了改变,提高了准入的门槛,或者对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被许可人必须满足新的许可条件或者对其从事活动的范围作一定的限制,因而对已颁发的行政许可作出变更。

二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行政许可撤销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1、可以撤销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的情形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必然是需要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的,比如说最常见的一种行政许可,就是在采矿或者是在其他的特定领域。通常情况之下,行政许可程序如果违规违法,比如说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的情况下,是属于违法的,可以提出撤销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n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n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n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n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n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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