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如实供述和认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7:40:34 424 人看过

如实供述和认罪的区别:

1、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必须如实说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犯罪记录等。虽然投案后没有说明所有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的犯罪情节比未供述的犯罪情节更重要,或者如实供述的犯罪数额比未供述的犯罪数额更多,一般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自愿认罪是指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对其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有符合行刑目的的认识。认罪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并签署具体书的案件。从宽分为两个方面: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

一、死刑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

死刑案件是适用认罪认罚的;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在任何条款中对认罪认罚的范围予以限定,可以说认罪认罚是没有禁区的。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将获得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刑法规定的自首成立的条件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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