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开车给单位送货,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对方全责。现在司机的家属有两种选择,一、向肇事者要求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二、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一般来说二者不可兼得。但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例,工伤人员既得到了交通损害赔偿又得到了工伤赔偿。
老许原是一家纸业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14日,老许在送货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对方负全责。2007年5月24日,老许的儿子小许向溧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法院当时判决肇事者支付各项损失35万元。随后小许又要求纸业公司支付丧葬费1万元,一次性补助金11万元,每年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万5千元。
然而纸业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上没有这个规定,法院也都没有作出过两次赔偿的判决。小许随后向劳动部门进行工伤申请认定。2007年10月,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小许就交通事故已获得35万元的赔偿,该赔偿金额已经超过了因工死亡的补偿标准,所以对小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10月,小许起诉到法院,其意见为,2004年3月26日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意见》中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支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劳动者仍可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他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许遭遇车祸身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小许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纸业公司认为的小许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就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纸业公司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万元,自2007年4月起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元。纸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侵权行为未被法律、法规排除于导致工伤的原因范围之外,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亦未规定在第三人侵权而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后,不能再依据工伤法律规定获得赔偿。于是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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