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1.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2.在债务关系中,当数个债务人都要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便成立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产生情形
连带责任可能在多种情况下产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1)当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即为保证。
(2)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保证人就需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1)在代理关系中,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者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但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代理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当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如果分立后的数个法人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
(2)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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