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依赖于被害人的指控并无法确认真正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害人的陈述虽然构成了犯罪证据的一部分,然而,倘若仅凭借该等涉案人员的陈述,而缺乏其他任何确凿证据的支撑,那么便无法据此判定其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五条清晰地阐述道,“在所有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应重视证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绝对不能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的话,将无法判定被告人具有罪行并且需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反过来看,即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证据确实且充足,同样也能认定被告人存在罪行并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证据确实且充足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2)作为定案依据的所有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检验证实其真实性;
(3)通过综合考量所有案卷中的证据,已经成功排除与所认定事实相矛盾的可能,由此得到的结果具备高度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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