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新环保法迎来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
在历经收到举报、实地核查等环节后,3月19日,环保部主管的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并提出停止超标排放、索赔2820万元、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等五项诉讼请求。
3月25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公告称,该院已于3月24日受理该案。这意味着,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此案牵动公众神经的,不仅仅是巨额索赔数目,还有面孔稍显陌生的环境公益诉讼——后者作为新环保法的修改亮点被一再解读:谁来提起诉讼,为何提起诉讼,诉讼能带来什么有专家认为,这一案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公众环境法治意识的一次启蒙。
涉案企业曾被环保部点名批评
这家企业为何被起诉
据德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共有三条浮法玻璃生产线,目前生产的是二号、三号线。其中,三号线的脱硫除尘设施已建成投运,二号线的脱硫除尘设施建成但运行不正常,但二者均未建设脱硝设施。同时,该公司还承担着600户居民和一个职工医院的冬季供暖任务。
媒体公开报道、中环联收集的证据及德州市环保局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的相关材料均显示,这家企业之前曾因长期排污行为,有过多次受罚经历。
APEC会议在北京召开前,环保部曾于2014年10月20日至25日,派出15个督查组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6省(区、市)的24个重点地市空气质量保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了第一阶段督查。多个企业因排放超标等问题被点名批评,涉案企业亦在其列: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玻璃窑2号线无治理设施,烟气直排,3号线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
2014年11月,山东省环保厅对包括被告在内的11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处罚,被告因超标排污被处罚10万元,其中一条生产线被叫停。
同一时间,德州市分管环保、工业的两位副市长共同约谈了属地政府(德城区人民政府)和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区政府督促企业加快整改进度。德州市环保局跟踪执法、印发通报,并先后4次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中环联出示的证据显示,在被环保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被告仍未进行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今年3月20日,即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1天后,德州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被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提出4条整改措施,并要求尽快对企业进行搬迁改造,争取明年7月投产。
据德州市环保局上述负责人介绍,截至3月24日15点,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的关停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二号线玻璃水已于3月24日上午排放完毕,实现停产;三号线也预计近日完成停产。
2820万元赔偿额是如何计算出的
中环联对此案的介入,源自德州当地居民的举报。
中环联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中环联有面向全国的污染投诉通道,包括污染投诉网和投诉热线电话。2014年年底,污染投诉网收到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的投诉,反映其常年排放黄色气体,对周边老百姓影响很大,中环联就安排专人前往调查核实,发现情况属实。
今年,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解释层面,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没有什么障碍了,我们决定以环境公益诉讼方式,来推动这件事情的解决。马勇说。
被诉企业多次受罚,却屡教不改。中环联的起诉书里写道:被告这种无视国家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长期违法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还对一定范围内居民的生命和健康权产生了巨大的危害,特别是对人体呼吸系统的损害是最严重的。
据此,中环联提出五项诉讼请求: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令公众好奇的是,2820万元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得出
对此,马勇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马勇称,以此法条为依据,加之该企业是以牺牲周边环境、牺牲周边居民的健康为代价赚取利润,综合各种运营成本、损失而计算得出2820万,这一索赔数额还是较高的。中环联在起诉书中称,赔偿款项将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环境公益诉讼或走入常态化
对这起堪称首例的公益诉讼,马勇认为其意义首先在于探索:过去,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很少,取证、鉴定评估操作起来都较难。
目前大气污染形势非常严峻,尤其华北地区雾霾频发。马勇称,中环联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大幅提高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案源、案件数量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不可能有很大的量,一年有十几起或几十起就非常多了,我们更注重的,是它本身的威慑和示范效应。他说。
中环联发起的此次环境公益诉讼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对公众进行一次环境法治意识的重要启蒙。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评价。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支持者,周珂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公众对其缺乏了解,这起案件可视为提高公众环境法治意识和水平的一个转折点。
起诉仅5天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兴奋之余,马勇坦言,这样的进展在意料之中,属正常。
马勇介绍,在新环保法实施前,由于对诉讼主体、类型没有做细化,缺乏程序方面的相关规定,一些地方法院拒绝受理或延迟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被誉为史上最严、长牙齿的新环保法,其效果正是在可诉中得到了体现。
随着新环保法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还专门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看,我认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步入了常态化阶段。马勇表示。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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