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43:38 173 人看过

1.根据国际许可合同的对象来划分

根据国际许可合同的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等。

(1)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许可合同,又称为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是指营业地或住所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许可方将自己在某一个国家或某几个国家取得专利的技术提供给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方按约定的条件使用该技术,并向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

专利许可合同所转让的技术是已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由于该技术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已经依法公开,因此,该技术转让的方式通常是由许可方将其专利的编号和专利说明书等资料提供给被许可方,同时授予被许可方制造、使用、销售该项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该项专利方法的权利。一般不需要许可方专门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因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发明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应通过说明书的形式将技术公开,公开的程度要使同行业的一般人员在看了说明书之后即能实施申请专利的技术。这样被许可方只需向许可方支付约定的专利技术使用费,就可根据专利许可合同的规定实施该项技术。但在实践中,被许可方并不能仅根据专利文献来实施所许可的技术,因为专利权人在向专利管理局申请专利时,往往在说明书中尽量将技术的内容说得简略,以便使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专利权人往往将某些技术隐藏起来,不予公开,而这些被隐藏的技术往往是属于关键技术,它能确保专利技术取得最佳的实施效果。没有这部分技术,专利仍能实施,但往往达不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专利申请一旦被专利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专利的技术便成为专利技术,而专利申请人自己保留的那部分关键技术却并未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之内,而成为一种没有工业产权保护的、为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有技术。因此,被许可方在引进专利技术时,往往要同时取得这些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这便是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混合许可。在国际技术贸易活动中,这种混合许可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2)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让专有技术的协议,一方将自己以保密方式拥有的技术向另一方公开,让另一方使用该项保密技术,另一方向其支付使用费。

由于专有技术是一种没有取得工业产权法保护的技术,因此,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于是否赋予专有技术法律认可的财产权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在多数情况下,专有技术没有所有权、使用权之分,在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专有技术只作为一种技术知识在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转移。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专有技术往往与专利、商标联系起来混合许可。由于专有技术对于实施专利技术至关重要,或者由于其不易求得,因此技术引进方常对专有技术有着浓厚的兴趣,专有技术的许可也就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条重要途径。

(3)商标许可合同

商标是工业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严格的说商标并不是技术,但商标却能反映其所标示的商品的技术水平。一些国际驰名商标之所以享誉海内外,就是因为其所代表的商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商品的质量优异或服务的质量别具一格,深得消费者欢迎。因此,技术引进者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制造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同时要取得对方的商标使用许可。这一方面是为了借助该商标扩大自己产品的影响与销路,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该商标的使用,对自己引进技术后生产的产品质量加以确认。因此我们说在技术贸易的活动中,专利技术的转让与许可以及专有技术的许可,常常伴随着商标的使用许可;反过来,在商标许可时,纯粹的商标许可也是极少的,因为这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商标许可,总是与技术的转让同时进行。这种既有商标的使用许可,又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的许可合同,便是典型的混合许可合同,它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最为常见。

商标许可合同转让的是商标的使用权,因此,商标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将自己取得的商标专有权的注册商标提供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按照约定的条件使用该商标,并向对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

(4)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随着计算机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国际转让在近几年异军突起,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重要内容。在计算机软件的国际转让中,计算机软件的委托开发与软件技术的使用许可是两条重要的途径,而其中尤以计算机软件技术的许可最为常见。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已被正式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1991年6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五个方面的广泛权利,即:第一,发表权,他有权决定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第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软件的开发者的身份以及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第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第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部分或全部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并由此获得报酬;第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所有权或转让使用许可权的权利。由此可见,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许可,实际上是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拥有的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因此,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是指营业地或住所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允许另一方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另一方按照约定的方式与条件使用软件并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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