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是刑事诉讼中三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些证据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有明确的主体陈述;第二,有各自的内容范围;第三,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以下内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这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1、一定的主体陈述。
第2、各自的内容范围。
第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
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这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言词证据是指在法庭上通过口头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形式的证据。在司法审判中,言词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的关键依据。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是司法公正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言词证据的审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言词证据,也应当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如证人证言的审查应当注重证人的信誉、证言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性等;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注重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等。
言词证据的运用应当符合司法公正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在法庭上,言词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并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质证。在裁判中,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是司法公正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才能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正司法。
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满足一定的主体陈述、各自的内容范围和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的条件。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是司法公正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证言,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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