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证据的表现性有哪些
(一)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j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j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某些实物(例如气味或其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二)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三)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二、属于实物证据的有什么
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三、实物证据的优势
(一)实物证据不仅能为案件破获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而且能使法官对于侦查机关破获案件的过程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了解。所谓雁过留声,人过留痕。任何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必然会在现场或者其本人身上以不同形式留下各种痕迹或者物品。这些痕迹、物品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伴生物,它一定会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事实产生某种必然联系。所以,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通过勘验现场,或者对相关人员的人身进行检查,或者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通常能发现和提取到一些痕迹、物品,并通过对这些痕迹、物品进行分析、鉴别,为案件侦破指明方向;案件侦破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借助这些取自现场的物品、痕迹,审理法官能够分析判断侦查的过程是否自然合理,案件发生与被告人存在哪些不能否定的联系等等。如,在现场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确定为死者之外的人所留,这就极有可能系犯罪嫌疑人所留,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就可以重点围绕该血迹来展开。如果通过进一步鉴定而确定血迹系某一嫌疑人所留,该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的联系便得以建立,再通过对嫌疑人在案发时的去向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解和分析,便能判断嫌疑人员有无作案的可能。法官通过对该血迹的审查,便能判断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原因及依据,由此便能对侦查机关的侦破经过形成一个较为客观、准确的判断。
(二)实物证据是检验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实物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证明价值不受人的思维影响而改变,本身不会“说谎”。而言词证据则不同,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虚假。我们根据查证属实的实物证据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指向事项,就可甄别言词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如在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而犯罪嫌疑人供称没有去过现场,其供述显然与指纹所证明的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的内容不符,这样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通过物证所证明的内容便可确定是虚假的。基于其证明内容的客观性及其对于言词证据的检验性,实物证据还具有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真实情况、证人如实作证的重要功能。刑事审判中,利用经查证属实的实物证据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或者证人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审判法官经常使用且非常必要的一种鉴别方法。
(三)实物证据是刑事审判中查明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可靠依据。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比言词证据更能客观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更有说服力,对事实的认定有着重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刑事审判阶段,已不可能回复到侦查的过程,如果能借助相关实物证据来进行分析判断,就能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证人证言是否失之偏颇,从而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可以说,案件如果没有实物证据,司法实践中将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事实难以无疑义地决然认定。因为其他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所证实的程度终归难以像实物证据那样排除人们的合理怀疑。
(四)实物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更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这是由实物证据的稳定性所形成的。实物证据本身除非遭受污损或者重大侵损,一般不容易发生改变,其一旦以其外形、结构、性能等特征对案件事实形成证明之后,就不会再发生改变。这一点,是言词证据、鉴定意见及电子证据等所无法比拟的。其他类型的证据所证实的情况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或者环境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如证人改变证言、重新鉴定出现新的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修改等。当然,物证的结构、性能等由于认识上的缺陷而影响其证明作用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如指纹、血迹鉴定的改变等,但那并非物证本身发生了改变,而是人的认识方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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