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的权利
医疗机构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医疗费的权利和自主采取相应医疗服务的权利。
1.获得医疗费的权利。与就诊方承担的缴纳医疗费义务相对应,医疗机构有权收取医疗费。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采用预收医疗费的方式获取医疗费,如先挂号后看病,先缴费后取药。不过,并不绝对如此,在病人情况危急或就诊方与医疗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信任关系,医疗机构都可能垫付医疗费,但垫付不是其义务。
2.自主采取相应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疗服务专业性强,在合同履行中,医疗机构应当有权针对病人情况自主采取治疗措施,而不受来自就诊方及其他方面的非法干预。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怎么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的分类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分类具体如下: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村卫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护理院、护理站;
12.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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