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贸易协调会与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调解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11:29 378 人看过

执行日期:1991-0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下称经贸协调会)与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下称商务协调会),为了以调解方式共同协助解决海峡两岸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经济、贸易、运输和其他商务方面的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海峡两岸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谋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第一条所述的争议者,其调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经贸协调会与商务协调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按本规则进行调解的书面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受理。

第四条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得有任何强迫。

第五条调解应在确定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经贸协调会与商务协调会的调解工作由各自的调解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两个协调会各自的秘书处提供调解行政管理方面的协助。

第七条经贸协调会与商务协调会各自设立调解员名册,调解员由各自聘请的具有经济、贸易、投资、运输和其他商务方面或法律方面专门知识及实际经验的公正的人士担任。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八条存在争议的海峡两岸当事人,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其争议者,可以向经贸协调会及/或商务协调会申请调解。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按下述要求办理手续:

(一)提交调解申请书,其中应写明:

1.调解申请人和调解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及其地址,包括电报挂号、电传号、传真号、电话号、邮政信箱号、邮政编码等;

2.调解申请人与调解被申请人将争议提交两个协调会调解的调解协议(如有此协议的话);

3.案情;

4.调解申请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三)选定调解员一人(大陆调解申请人在经贸协调会调解员名册中选定,台湾调解申请人在商务协调会调解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协调会代为选定(大陆调解申请人委托经贸协调会,台湾调解申请人委托商务协调会)。

(四)调解申请书及附具的证明文件(调解员为二人时各一式五份,调解员为一人时各一式四份)。

(五)预缴本规则所附调解收费表规定的调解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经贸协调会或商务协调会收到调解申请人的调解申请书及附件后应留存一份并立即将其余份数送给对方协调会;对方协调会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后,即将调解通知书连同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调解规则和有关的调解员名册各一份,寄送调解被申请人,通知调解被申请人于收到这些文件之日起十四天之内确认同意调解并在有关的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一人或委托协调会代为选定(大陆调解被申请人委托经贸协调会,台湾调解被申请人委托商务协调会),同时预缴本规则所附调解收费表规定的调解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调解被申请人未于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确认同意调解者,视为拒绝调解。在此情况下即使调解申请人与调解被申请人先前订有调解协议,也不能进行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调解被申请人确认同意调解者,应自确认同意调解之日起十五天之内提交书面答辩,调解员为二人时一式五份,调解员为一人时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被选定的调解员二人共同调解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共同约定由调解员一人单独调解案件。当事人约定由调解员一人单独调解案件而在调解员人选上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两个协调会协商选定。

第十四条调解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及/或面对面方式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自己或以授权书委托代理代其参加调解程序。有关调解的一切文书和通知,可以寄送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十六条调解在北京、台北或香港进行,由调解员商当事人后决定。

第十七条调解员应从速确定调解会议日期并通知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调解会议日期不到会者,视为调解不成功。但调解员认为调解仍有成功之望者,得另定调解会议日期,继续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会,应承担到会的他方当事人由于赴会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第十八条调解员可以在调解中,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建议,供当事人考虑接受。

第十九条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或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即应停止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经过调解,当事人如能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调解程序的终止:

(1)调解成功者,自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完毕之日起终止;或

(2)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而以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者,自声明之日起终止;或

(3)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者,自声明之日起终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调解员可以一起或单独与各方当事人一起或单独会见或联系。

第二十三条调解员向一方当事人了解到的情况,可以透露也可以不透露给他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提供情况而附有特定的保密条件时,调解员不得向他方当事人透露。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应真诚地同调解员合作,尤其应按照调解员的要求,提交资料和证据,并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调解员和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必须对与调解实体和调解程序有关的一切事宜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应保证在进行调解程序的期间内,不提起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等必须通过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保护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意见和建议作为其申辩或答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员可以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被指定为仲裁员,当事人不同意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出席调解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合理标准核实计算收取。

第三十条调解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由调解员根据案情和调解的结果,确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或由各方当事人分担。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1991年3月16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2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时效相关文章
  • 海峡两岸货运代理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6.08.21实施日期1996.08.21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外经贸部关于发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经贸和航运业的发展,维护两岸间正常的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根据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间经济贸易交流和航海运输业发展,维护正常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第三条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货物运
    2023-06-05
    443人看过
  •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研讨会在安徽局召开
    本次研讨会为期两天,与会代表立足前沿学术领域,结合两岸知识产权疑难案例,以理论探讨与实践运用相融合的方式,强调多学科交叉、多部门合作,通过构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的高层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完善。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将进一步加强两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探讨两岸知识产权发展模式的异同,对两岸知识产权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作用和深远影响。2010年,大陆和台湾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加强两岸同胞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两岸产业界的知识产权运用、加速知识要素的流动提供了切实保障。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从中受益,也大大推动了两岸产业界的合作共赢。两岸文化理念同宗同源,利益基点共生重叠,优势资源互补明显,两岸专利合作创新空间无限。本次学术研讨会由中国科大公共事务学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安徽)基地共同承办,得到了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台湾中华公共
    2023-06-05
    260人看过
  • 两岸律师学者出席海峡律师论坛
    26日上午,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厦门,由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律师协会和海峡两岸(台湾)法学交流协会共同主办的海峡律师(厦门)论坛开幕,包括海峡两岸(台湾)法学交流协会理事长廖正豪在内的两岸近200名律师、学者等受邀参加了该论坛。“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实施,是两岸关系进程中又一新的里程碑,两岸律师界要紧抓这一机遇,搭建平台,发挥优势,携手合作。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春说。“这次海峡律师(厦门)论坛是闽台律师界促进相互交流的新平台,对于进一步扩大闽台律师交流,推进双方更广领域的合作,推动为海峡两岸人民福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着重要的作用。”福建省司法厅厅长陈义兴表示。
    2023-04-24
    289人看过
  •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空间广泛
    海峡两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和相同的诉求,通过知识产权战略来提升自身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是两岸共同关注的话题。日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管理学术研讨会在中国科技大学举行。请看下文详细报道。6月10日-11日,由中国科技大学主办,中国科技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安徽)基地共同承办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管理学术研讨会在中国科技大学举行。与会专家充分交流和分享知识产权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对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新兴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知识产权侵权与诉讼等多个议题进行深入探讨。两岸文化理念同宗同源、利益基点共生重叠、优势资源互补明显,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空间无限。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周宏说,希望双方能够以本次研讨会为平台,畅所欲言,为将来更多的交流打下基础,相互借鉴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宝贵经验,为两岸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作出
    2023-06-05
    298人看过
  • 海峡法学论坛在福州首开两岸律师分论坛
    两岸150名知名律师20日聚首福州,围绕两岸律师在经贸、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两岸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及律师在两岸司法与执法机制互动中的作用进行了交流。当天,海峡法学论坛两岸律师分论坛在福州举行,台湾17名知名律师应邀参加。这是由两岸联合主办的“海峡法学论坛”首次开设“两岸律师分论坛”。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洪波在致欢迎词时表示,两岸联合举办律师论坛是为进一步促进两岸律师业务交流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对扩大两岸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两岸四地律师业务合作交流的常态机制,共同为两岸促进经济合作、经贸往来、人才交流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海峡交流基金会原副董事长焦仁和因两岸法律界的交流合作,曾多次访问大陆,被两岸律师界誉为两岸律师论坛的开创者。焦仁和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两岸律师是两岸人民的合法保护者、权利捍卫者,两岸律师在两岸关系发展中起到领跑地位,相信福建律师在两岸法律
    2023-04-24
    86人看过
  • 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
    【法规标题】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峡两岸交流活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对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现就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规定如下:一、国家机关各部委在大陆拟举办两岸专利交流活动,商中国专利局和国务院台办后自行审批。二、各人民团体、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学术民间组织等在大陆拟举办两岸专利交流活动,应报中国专利局,由中国专利局商国务院台办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三、对台方团体或个人拟与我方合作成立专利研究会、基金会或其他类似社会团体的,有关部委和地方应详细了解其真实意图并提出处理意见,商中国专利局和国务院台办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四、在两岸的专利交流活动中,要根据“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严格区分一个国家内两岸交往与国与国间的国际交往的不同性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
    2023-04-23
    389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法院强制程序追诉权利人的权利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更多>

    #仲裁时效
    相关咨询
    •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22
      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以促进海峡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便利两岸经贸往来。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概述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5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是两个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初步框架安排,同时又包含若干早期收获协议。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1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CooperationFramework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EconomicCooperation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20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协议有什么特点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7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
    • 海峡两岸都认为贩毒是犯罪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1
      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009年)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涉及杀人、、、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