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0:01:40 466 人看过

一、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不同法律概念。

1、保密费不是强制必须支付的,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必须支付的,否则无效。

2、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目前我国法律都是没有具体标准或规定数额,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是,在某些地方上会有些地方规定,如不低于三分之一等等,但是北京暂时没有。

二、一般企业多将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在一起规定,但,保密与竞业限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1、保密义务指的是不泄露密;是依据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公司保密制度定的保密义务。

2、竞业限制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双方应各自履行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1、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不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约定的保密费,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或者保密义务。前者是强制的,后者是自由约定的,无约定则无保密费。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违约金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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