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42:59 289 人看过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电建设项目建设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4〕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作为直接的责任者,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大型建设项目不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施工任务的,应按施工单位分别申报、核定排污费。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3日 20: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国家环保局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豫环法字(1991)01号文《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执法工作中法律、法令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对你局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征收排污费的法定适用条件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法定适用条件,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本身。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不论这种排污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也不论其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只要有排污行为,排污单位都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也有责任按规定征收排污费。二、罚款的法定适用条件罚款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一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而设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其适用条件就是行为的违法性。如果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
    2023-04-24
    174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
    2023-06-10
    242人看过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定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条例》及《办法》规定,中央财政集中10%排污费,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7001排污费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含滞纳金,下同)按中央和地方1:9的分成比例,通过上述科目缴库。二、除财政部对收缴排污费的商业银行另有要求外,排污者应
    2023-04-24
    106人看过
  • 环境保护部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问题
    中国环境报综合报道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执行一段时期以来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出指导。《通知》指出,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调整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月底、6月底将本地落实《调整通知》的进展、拟定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环境保护部。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予以通报。针对《调整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知》作出了具体指导。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
    2023-04-24
    371人看过
  •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钟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又据该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亦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是在建筑施工中因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超过标准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此复
    2023-04-24
    490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农林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
    2023-06-06
    409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用排污费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九五”期间,我国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跨世纪绿色工程等措施,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和加强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的能力和手段,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资金的不足,经研究决定:一、排污费用于补助环保部门自身建设部分(即排污费的20%部分及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部分),每年安排环境监测站购置仪器设备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二、执行上述办法后,个别地方由于排污费较少,环境监测站购置监测仪器设备资金仍有困难,达不到国家有关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和规定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从排污费用于重点污染治理的资金(即排污费80%部分)中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一部分,专项用于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提取时间暂定4年(1997年至2000年)。如遇国家调整排污费使用政策,则按统一政策执行。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排污费使用计
    2023-04-24
    155人看过
  •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法律界定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目前,江苏、湖北等省市环保部门在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大量超标准排放污水,不仅不缴纳污水排污费,也拒绝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为此,地方环保部门请求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认为:企业事业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若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应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理由如下:从法律上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应该缴纳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两种,而第十九条规定的是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1年5月16日给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法工办复字[91]4号)中,也明确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
    2023-06-06
    441人看过
  •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能源部:你部1992年2月20日能源安保〔1992〕158号“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文中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一、我局正拟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征收污水排污费标准。二、向外环境排放的电厂间接冷却水,如确实没有增加其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则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范畴。三、我局已将你部来函中提出的问题函告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与吉林省电力局协商解决,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023-04-24
    404人看过
  •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超标不予竣工环保验收
    9月25日,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明确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未按规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不予同意试生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或总量替代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通知》适用于由环保部和河北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及替代削减方案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河北省环保厅将建立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平台,记录建设项目编号,总量指标、替代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环保局在此平台下开展相关审核工作。根据《通知》,河北省将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察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结果纳入主
    2023-04-24
    197人看过
  •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94〕第002号和第004号关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噪声超标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是否应对社会生活噪声征收超标排污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对排放环境噪声(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超过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二、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标准适用问题根据《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规定,制定环境噪声是否超标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及其他有关
    2023-04-24
    404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
    2023-04-24
    249人看过
  • 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渝环发[2004]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特此函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2023-06-06
    232人看过
  • 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137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分期建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问题的请示》(川环〔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2023-04-24
    476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词条

    排污费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 更多>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关于排污费的处理有关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
    • 排放污水属于环境污染罪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8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
    • 环保排污税征收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8-20
      排污税征收标准如下: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什么规定缴纳排污费征收费用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7
      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除按照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