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如何制定,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6:14:23 442 人看过

一、公司章程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

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章程如何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三、在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章程中记载事项的分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是《公司法》规定在章程中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任何一项均会导致章程无效。例如,《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的规定,就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时间、金额,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股东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记载的发生法律效力,违法记载的为无效,未记载的不影响章程的整体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但股东认为需要记载于章程中的某些事项,就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2、正确运用章程的功能、充分发挥章程的作用。

章程最大的功能就是它的自治性。公司章程的宪法地位使股东成为制定章程的立法者,所以股东要承担起立法者的使命、责任和担当。

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全部规则的宪章;二是公司章程是明确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三是公司章程是解决股东和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重要依据。

3、设计公司章程条款前,股东要对《公司法》中属于任意性规范的条款进行全面。

4、制定章程时要对公司整体情况做充分的预判、分析和研究。

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公司章程按照固定模板作填空式规定,丧失了自身特点。《公司法》赋予了章程个性化设计,但却没有引起股东的足够重视,这是股东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公司章程的设计重在原始完善,而非事后修改,重在内容,而非形式。这就需要股东对设立的公司性质、宗旨、任务、目的、组织机构、议事规则、利益分配、业务经营、股东权利和义务、高管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做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只有把现实中可能会发生的问题设计到章程中去,才能使章程成为公司治理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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