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和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9:13:51 475 人看过

一、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非常困难。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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