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简易程序有哪些误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55:40 280 人看过

在申请过程中,两个法律检查部门的概念存在误解。两大刑事诉讼法之间的默契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简易程序法确立的特点。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两国在概念上存在着各自的误解。法院的误解是,一旦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就不出庭,缺乏对检察机关的庭审,这有违司法公正。如果这个案子搞砸了,你不是要负主要责任吗?检察机关的误解是,如果他们不出庭,他们就不能监督庭审,他们担心法院不能公正地执行司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性难以统一认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想适用简易程序,但检察院不同意;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法院不愿意。这让人们感到,在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过程中,两位检察官似乎更倾向于“相互制约”的工作方式。这种误解在实践中危害极大,造成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此外,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法律条件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一次处罚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认为,本条所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本案的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但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法定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犯罪从轻),基本不适用简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这也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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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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