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11:40:49 375 人看过

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自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终止。具体条文如下: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区别如下:

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

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二者区别如下: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所取得的。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

三、对于未出世的胎儿谁可以享有赔偿请求权

对于未出世的胎儿孕妇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其监护人应当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胎儿出生时死亡,无论是侵权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即孕妇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亲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健康,母亲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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