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应列入《保险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45:28 440 人看过

《保险法》修改草案日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论证之中。笔者认为被国际上保险业发达国家人寿保险合同普遍采用的不可抗辩条款应列入新的《保险法》。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它的基本含义是:人寿保险单生效满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故意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复效合同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情形是,从复效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两年后复效保单即成为不可抗辩的文件。也就是说,保险人有2年的时间来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果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但两年过后,保险人丧失此权利,所以此条款也称两年后不否定条款。需要强调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在适用时仍有若干例外情形:投保人欠缴保费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处于效力中止状态;投保人在投保时就没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年龄误告;有他人代替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受益人具有谋害被保险人的意图。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询问应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可能滥用此项权利,从而给投保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为了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树立保险人的良好形象,许多国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都采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两年时效与其他法律时效是基本一致的,对保险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大的损害,且大量事实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的某些事实对保险人的影响可在两年之内表现出来,保险人可以及时发现并解除合同。不可否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有可能利用不可抗辩条款使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在两年后仍有效,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产生一些专门利用不可抗辩条款进行投机的投保人,他们会给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所以,不可抗辩条款要求保险人要有更强的技术、经验实力。如果保险人的经营管理能力不强,不能在两年内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就不能及时解除保险合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没有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正是出于保护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目前,我国保险业正慢慢趋于成熟,在适当的时候采用不可抗辩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不可抗辩条款的采用将促进我国保险人提高自身营运管理能力,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在我国保险市场全部对外开放之前,采用与国际保险惯例同步的条款,是我国保险人熟悉、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人挑战的有益举措;最后,采用不可抗辩条款将更大限度地保护投保方的利益,这无疑将有助于改善我国保险人在公众中的形象,形象的改善必将促使我国社会公众对保险需求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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