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哈公告[2007]2号
为加强哈尔滨市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党政机关或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或其他意见、建议,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封堵道路或者以静坐、聚会等方式堵塞交通,更不准在车行道上拦截过往车辆。
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上访活动中,不得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及其他违禁物品。
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聚众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凡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劝阻、制止,必要时将强行驱散或者强制带离现场,收缴相关物品。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对于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对于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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