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
2、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
3、给予财物或返还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4、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等;
5、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贿赂犯罪必须贿赂物的存在或许诺为前提,贿赂物是重要上物证,在收集时,一要收集有关贿赂物来源方面的证据。注意利用帐目,发票,凭证,白条等书证为佐证;还要注意对被告人掩盖事实的虚假书证的鉴定;对于金钱行贿要查明前是家中原有,银行提取或者是借来的,注意时间的吻合;对行贿物品要查明何时所购,从何而购,发票号证明等;对于以不记名存折,记名存折行贿的,要查名支取情况,查明原始单据并进行鉴定。二是要手机贿赂物品的数量,特征,性能等方面的证据。通过对金钱面值,数字及物品外形,规格,颜色等外部特征和内在性能的考察,确定系贿赂物。三要收集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如挥霍金钱的去向,物品损坏情况,贿赂财物转移情况,因贿赂造成的损失等。
一、回扣法律特征
依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回扣定义,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账外暗中
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
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
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
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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