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只有补偿款吗
首先,关于政府征用土地的行为,这实际上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概念,即“补偿”与“赔偿”。
虽然两者在词汇表面上相似,但它们所包含的法律内涵却截然不同。
“赔偿”意味着赔偿一方由于其法律过错(例如侵权或违约),必须承担支付对方全部损失的法律责任,这其中也可能涵盖精神赔偿等相关费用;
“补偿”则是指补偿一方并不存在任何法律过错,仅因实施了合法的法律行动而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基于公平原则,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在补偿过程中还需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确保合理性。
我们可以看到,“补偿”具有补充性质,而“赔偿”则带有惩罚性质。
换言之,补偿的金额必然会低于相对应的赔偿金额。
而赔偿则是为了对行为人的不当行为施加一定程度的惩戒,补偿则主要是针对行为人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进行弥补,并未体现出惩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执行。
二、拆迁办罚被征地人员违法吗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所确立的原则,任何未经授权私自将农村集体所有之土地,用以出让、转让或租赁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局有权要求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其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利益亦被勒令予以没收;此外,还需承担相应罚款责任。
同样依据该法律法规的第七十三条款,对于任何以买卖任何其他非法途径来转移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那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土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情况,政府有权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立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于那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政府也有权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立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同时,可以并处相应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政府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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