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即不能向房地产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关于网上申报问题:这要看看你是哪个地区的了,每个地区网上申报的系统不完全一致。比如河北省,河北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是一个模式。自己研究一下,不是很难,或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计算机中心咨询一下。
申报流程问题:网申申报流程也是根据征管法所开发的,按照征管法的流程办理就不会错,尽管程序不一样,但流程都是一致的,都会符合征管法。
申报税种问题:这要根据所从事的行业有关,简单说一下,1、工业企业:(比如钢铁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还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各种保险等等2、服务业企业:(比如饭店)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还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各种保险等等3、建筑业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还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各种保险等。
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税发〔2003〕89号原规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至自用、出租、出借、出售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期间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作明确。
在2006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同时将国税发〔2003〕89号原规定给予废止):“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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