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基本上是以地域管辖为依据。
(一)普通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特别地域管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五)与仲裁有关的案件管辖:
(1)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2)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3)确认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六)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法院民商事裁决的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和外交豁免规则排除法院管辖。
详解: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
(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条规定是协议管辖:
(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条规定是应诉管辖,又称为默示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即使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前来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的,视为其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24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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