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详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9:12:31 293 人看过

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均适用《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除按照《细则》规定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下列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二)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按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月的同类地段砖混二等成套住宅用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确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除外,下均同)拆迁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月测定公布。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金额可按上述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具体增加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被拆迁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由被拆迁当事人自行解决所需用房。

第五条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实行调产安置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并结算差价。差价结算后对被拆迁私有成套住宅用房再按评估金额的20%计发成套住房补贴费。

住宅用房拆迁直接安置结算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当年房屋拆迁实施前公布。

第六条拆迁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低于《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低限标准面积的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四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拆迁估价时点四类地段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的50%增加拆迁补偿资金;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五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其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四类地段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的50%增加拆迁补偿资金。

第七条拆迁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其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评估办法。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其房屋建筑面积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我市贯彻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也可按被拆迁住宅用房的使用面积折算成的建筑面积确定。使用面积的认定、计算规则和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折率由市房产管理局规定。

第九条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住宅用房拆迁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定期测定公布,测定市场价格时如缺少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确定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评估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具体比例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住宅用房拆迁直接安置结算价由各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年内在市区购房或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按规定比例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调产安置的,其调产安置住宅用房与被拆迁住宅用房评估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盘锦市房产局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盘锦市房产局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如实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资金、产权调换安置资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第六条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专门帐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拆迁现场调查摸底情况和产权产籍档案资料,按照现行拆迁政策的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足额核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存款前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事宜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及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进度向拆迁人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续拨资金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已鉴证的拆迁协议资金额度,向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拨款通知单。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单后,应及时为拆迁人办理提款业务。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应当按裁决书确定的资金数额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拆迁人拒不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被拆迁人可持生效的裁决书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单到金融机构领取拆迁补偿费。

因拆迁人的原因导致被拆迁人不能按期回迁且拒不支付超期租房费,引发被拆迁人上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按拆迁协议约定的超期租房费标准直接提取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并向被拆迁人支付超期租房费。

因拆迁人的原因导致被拆迁人延期不能回迁,引发被拆迁人上访的,在规定时间内,拆迁人不能平息上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按回迁楼市场评估价,直接提取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货币补偿拆迁协议的,拆迁人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开的拨款通知单,到金融机构提取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在被拆迁房屋拆除之前,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产权调换拆迁协议的,在被拆迁房屋拆除之前,拆迁人应当将产权调换安置资金转存盘锦市房产局在金融机构设立的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帐户。

第十二条产权调换安置资金,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回迁楼工程进度和回迁安置情况回拨。

回迁楼二层主体工程完工时,回拨产权调换安置资金总额的20%。回迁楼主体全部完工时,回拨40%。回迁楼竣工验收后,再回拨20%。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全部回拨。

第十三条拆迁安置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向金融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单和撤户通知单。

第十四条拆迁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司法部门强行冻结或划拨资金导致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拆迁人将不足部分资金补齐后,方可继续拆迁。

第十五条具体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将拆迁人存储于专门帐户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划转还贷及付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盘锦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4: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文章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徽省建设厅监制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明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2、为体现协议房屋拆迁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房屋拆迁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4、对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
    2023-06-15
    122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拆迁补偿1.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拆迁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属于补偿的范围,如进行拆除,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2.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2023-06-26
    495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问:我家私房在城市规划改造时被拆迁,当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被拆除的房屋面积,拆迁单位将复建的回迁楼2号楼202、203室补偿给我作为安置住房。今年9月回迁开始,我却被告知202室已出让,我只能再另选一套,请问我该怎么办?大鑫律师事务所左**玉松: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你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对回迁房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因产权调换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原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拥有了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拆迁单位将安置给你的房屋又出让给第三人,拆迁单位与第三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当发生这种冲突时,我国法律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
    2023-06-12
    427人看过
  • 武汉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第三章安置与补偿第四章违章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改造,妥善安置被迁单位和被迁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按国家规定批准用地并划了红线图的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城市居民和农户建在城市居民区内的房屋,适用本规定。拆迁范围内的房产、文物、市政公共设施和无主财物,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主管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在市拆迁办指导下,具体办理本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第二章拆迁第四条拆迁城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持市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的批准用地文件和红线图,向市拆迁办申请办理房屋拆迁手续,并按建设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二交纳房屋拆迁代办费。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办理拆迁安置事宜。
    2023-06-10
    61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2、为体现协议房屋拆迁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房屋拆迁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4、对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附件下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23-04-22
    407人看过
  • 江油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详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
    2023-07-03
    249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使用者的拆迁补偿。具体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两部分组成。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是指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而确定的房地产价格,即被拆迁房屋的... 更多>

    #房屋拆迁补偿
    相关咨询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6
      以下是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2004/09/09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 2004/09/03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7/02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的通知 2004/06/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2004/03/11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1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对拆迁目的、拆迁管理、补充与安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并强调了在城市旧区改造中对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01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26
      房屋拆迁协议书各个地区、各个拆迁办的协议都是不同的,一般是预先设置好的,所以不好找到一个规范的范文的给你一个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供你参考。这样你在签房屋拆迁协议时可以对照着看看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3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