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6:20:20 278 人看过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

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主体要件: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2、客体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3、时间要件: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管辖法院: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律师补充: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自我救济程序,是为了保护因客观原因而未参加前诉程序而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与当事人提起的再审程序不同,虽然两者针对的均是错误的生效裁判,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新的事实主张撤销原生效裁判,是一个新的诉讼。

在具体诉讼程序的定位上,我国法院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优先的原则,凡是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原则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按照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解决,其为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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