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相关推荐:房屋动迁纠纷如何处理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结合以上规定,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应按照以下程序举行:
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工作人员等事项进行公告,通知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代表;
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如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本次房屋征收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3.举行听证会,提交相关证据、事实理由;
4.房屋征收部门陈述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5.被征收人中的听证代表提出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可出席听证会并代为发表意见;
6.最后陈述:各方陈述观点及发表补充意见;
7.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听证被征收人及其听证代表、有关政府部门、公众代表等各方发表的意见和理由;实践中听证笔录、签字作假等现象必须杜绝。
8.在听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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