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22:01:01 100 人看过

1、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且提出的条件对劳动者非常友好,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合同期限到期时,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约定条件对劳动者没之前好,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合同期限到期时,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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