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本报C06版刊发了《在供电公司上班却在其多产公司拿工资8名职工莫名上演一仆二主》的报道。20日下午,事件当事人联系本报,对河口区供电公司的说法表示震惊,并给记者发来声明。23日下午,河口区供电公司扈经理介绍,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在等待最后结果。
当事人:
对公司说明表示震惊
19日,河口区供电公司向本报就该事件进行了澄清和说明。20日,事件的8位当事人对于河口区供电公司的说明表示震惊,并给记者发来了一份声明。声明中称:8年来我们这批大学生一直都在河口区供电公司的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工作,是供电公司发展的主力军,河口区供电公司2005年能评上省一流供电企业,和招聘我们大学生的关系密不可分。我们之中更有大部分人多次被评为年度先进职工,获得县级、市级和省级奖励一大摞。现在竟然对媒体说我们不曾在机关工作。
两家三产单位,全称应该是东营市河口区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两家三产单位只相当于供电公司的科室,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均由河口区供电公司副经理兼工会主席担任,其生产经营、人事管理、财务收支等各方面受控于河口区供电公司,这在河口区供电公司多年来的机构设置红头文件里清晰可见,河口区志里也有明确阐述。另一方面,我们这些人从来不曾在实业公司和工程公司工作。2004年招聘时,供电公司以自主名义招聘,要求我们与其三产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我们这些人是在机关上班,待遇和省公司统一招聘人员相同,续签合同待遇不低于初次签订合同之标准。但如今说借工,谁见过长达8年的借工?说代理,实业公司哪来的代理资格?
经调查,河口区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口区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扈某。经被解约的当事人证实,扈某现任河口区供电公司的副经理兼工会主席的职务。
河口区供电公司:
事情已进入仲裁程序
23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河口区供电公司的扈经理。扈经理说,19日,东营市仲裁委员会已立案,有十天的时间给双方准备材料和答辩。他告诉记者,现在还没有进行答辩,双方都在等结果。
当记者想确认扈经理的具体姓名和职务时,他告诉记者没有那个必要。
劳动法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一章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接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一章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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