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申请行政复议的征税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20:22:27 474 人看过

税收争议基本特征

1.税收争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的存在。2.税收争议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3.税收争议的客体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4.税收争议须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5.税收争议活动要以当事人全面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

税收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

1.效率原则:这是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作为税收征管机关降低税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过高级有悖于税务机关的为国聚财的任务。这里的税收成本不仅仅是指以货币衡量的经济成本,还有其他成本例如社会效应、税务机关的公信力、税收执法的威慑力等。遵循效率原则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便纳税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2.公正原则:税收争议的产生对于正常税收管理秩序来说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有效运转,如果解决不好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税务收争议甚至其他不良后果。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税收复议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lO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l999年lO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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