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4:23:30 403 人看过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可采用下列方式:

1、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含最低交易价)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2、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招标、拍卖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1、组成:

以招标、拍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委托人应设立招标委员会或拍卖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或拍卖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委托人选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招标委员会或拍卖委员会主任,其余人员从土地交易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2、招标委员会主要职责:

审定招标最低中标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

3、拍卖委员会职责:审定拍卖最低成交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

土地买卖的简要介绍

土地买卖即土地交易。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氏族土地所有制中,氏族或村社范围内的土地,均为该村社占有和使用,不存在土地买卖活动。

到了奴隶社会,虽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时间,往往有不同的形式,但土地一般也不得买卖、转让。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对地自由买卖、出租或自行经营。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出现农场两极分化,有的农场在竞争破产,被迫出卖土地,在竞争中获胜的农场则通过购买土地而得到扩大;另一方面,土地投机者,非农业公司也在做土地生意。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已成为市场中的重要商品。

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所有制,土地占有者只有使用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赠送、自行经营等。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买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有“活卖”与“绝卖”之分。“活卖”是指卖主保留回赎的权利,但回赎权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过期不赎,即成“绝卖”。“典-田”即为“活卖”。农民想保留土地回赎权,常通过典-田取得现金和实物。典-田在不赎而绝卖时所得的补价为数很少。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并不表明商品经济发达,而只是地主、富农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手段。

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后,土地买卖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在中国,法律规定土地不允许买卖。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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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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