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稳抗辩权的发生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双方债务源于同一双务合同,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
安稳抗辩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债务源于同一双务合同。
2.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互为对待给付关系,或者一方未履行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利益的情形下,才会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
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先履行方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方在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提供履行担保时,暂停自己的履行义务,要求对方先履行的权利。先履行方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先履行方需要提供担保或者已经提供了担保,但对方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自己的履行义务,并要求对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先履行方需要提供担保,但先履行方已经提供了合理的担保,对方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先履行方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自己的履行义务,并要求对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如果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帮助先履行方保护自己的利益,减少对方的违约风险。但是,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并采取适当措施。
安稳抗辩权的发生需要满足双方债务源于同一双务合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帮助先履行方保护自己的利益,减少对方的违约风险。但是,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并采取适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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