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共同住房的分割方法一般是:一方使用住房,另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住房补偿,但随着住房价格的迅速上升,获得住房补偿的一方用补偿款很难再买到一套住房,加之补偿款又经常不能及时兑现,这样获得住房补偿的一方实际上面临着无房居住的局面,因此形成了大量上访、闹事,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公平原则,还要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更重要的是要切实保护好妇女儿童以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归纳了以下几种处理方法:A、尽量调解解决,兼顾双方利益。兼顾各方利益,设计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既能使问题得以解决也不会涉及执行问题。B、在双方经济条件相近的情况下,从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考虑,尽量将住房判给抚养子女一方或女方居住。C、如果将共同住房判归男方居住,应在平均价格一半的基础上适当给女方多一些经济补偿。如果居住的是男方父母的住房,由于离婚双方已在该住房内共同生活多年,女方已实际取得房屋的居住权,虽然住房不是共同财产,但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女方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困难帮助。D、如果一方同意给对方住房补偿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审判员应在补偿款到位后,再出具法律文书。
一、离婚后无房产证的房子如何分配?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分割方式如下:
(一)房子没房产证,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房子分割如下:房子没有房产证,即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双方均无权请求房子归自己。
但是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取得房产证后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参考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该房屋,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二)房子没房产证,双方当事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房子分割如下:
人民法院对夫妻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的归属及分割,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也不宜作出判决,只可就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进行判决。
对分得部分产权房屋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部分产权的,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根据国务院住房改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福利性公有房屋的,在将标准价与成本价或者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补足交清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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