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2005]246号
发布日期:2005-12-14
执行日期:2005-12-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温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履行好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2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需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处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应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责任的内容: 1、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各项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级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境、职业卫生的政策、法规、标准及上级有关的指令、规定,... 更多>
-
温州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6各级质检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归档。各级质检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
2022年广州市高温补贴是政府发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31、高温补贴不是政府补贴,而是由政府下发通知由用人单位进行发放,没有最高标准但是有最低的限制。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意味着,在超过35℃高温的露天作业者和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的室内劳动者,均可获得高温津贴。
-
泸州市温室大棚怎么批发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30温室大棚征收如何补偿,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大棚拆迁属于地上附着物的拆迁,拆迁时,应当根据大棚当时的造价、使用年限,拆除之后给当事人带来的预期损失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
温州市塘沽区人民政府2017产假多少天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25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
-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奖励的审批及兑付。举报案件办结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并附实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途径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