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他人告知保管人有解除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9:22:32 357 人看过

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具体需要看实际情况,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只有寄存人拥有任意解除权。

一、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效力是法定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不需要进行规定的,属于法定权利,但是只有几种特殊合同享有这种任意解除权,即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货运合同、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而要注意的是,对于任意解除权也存在法律规制,即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那么其合同中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是合法有效的。

二、寄存人是否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之时同时支付。

三、停车保管合同怎么写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停车保管合同书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停车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车辆的基本信息;

3、车辆的保管时间、保管费应及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4、合同违约责任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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