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和集体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或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作价补偿,具体补偿形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规定拆迁各类房屋作价补偿的具体办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产权调换可实行原地或者异地产权调换实行原地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作价补偿具体办法,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和所调换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可根据地域等级,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增加补偿面积。从区位好的地段补偿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增加补偿的面积不得少于原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不增加补偿面积的,被拆迁人不作差价结算。
商品房价格由拆迁人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没有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绘机构测丈建筑面积。
第三十五条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偿时应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其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缴交地价款,办理确权手续;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情况报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权属,并按规定对应当补交地价款的予以扣缴后,余额补偿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属占用他人持有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建造房屋的,占用人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占用人应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拆迁当年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后,拆迁人方能将房屋补偿给占用人;实行作价补偿的,拆迁人应从补偿款中代扣款(标准同上)交还土地使用权人后,方能将剩余补偿款付给占用人;
(三)没有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私自买卖房屋未办理交易确认、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确权或者交易确认、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缴交有关税费后,方可实行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除用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邮政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规模实行原地产权调换,因规划要求不能在原地调换的,给予作价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国家机关、团体办公用房,拆迁人应按原房屋用途和面积补偿、安置;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重建或者作价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包括花圃、庭院、水井、围墙、操场、游泳池、淡水池、简易停车棚和凉亭等),不作产权调换,按残值给予补偿,其占地面积按拆迁当年同类区域同类用途土地基准地价作价补偿。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空地,按拆迁当年同类区域同类用途土地基准地价作价补偿。
第二十九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可分别情况。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面积:
(一)拆除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有实际营业事实的底层商业用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在原地或者附近调换底层一商业用房面积,百分之四十调换住宅面积;
(二)拆除仓库、轻型加工厂的底层生产用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在原地或者附近调换底层生产用房面积,百分之六十在经结构处理的其他层次调换面积;
(三)拆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用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一在新建楼房中调换同一使用性质的非住宅用房面积,百分之四十调换为住宅用房一面积;
(四)按本条规定调换后的房屋,可接其价格折算调换为同一使用性质的房屋。
第四十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用房,可分别情况,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面积:
(一)拆除一住宅一平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在原地或者附近新建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二)拆除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百在原地或者附近新建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第四十一条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在2.2米以上、层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夹层、阁楼建筑面积的百分之百在原地或者附近新建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作产权调换,给予作价补偿。
第四十二条建设部门拓建、新建城市道路及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等专项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需要拆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和房产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核销固定资产(属部队直属单位所有的另行解决),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房屋拆迁造成被拆迁单位经济困难的,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需要拆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房屋的,按本规定给予作价补偿。
第四十三条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被拆迁人自行拆用,不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拆除无主房屋或者所有人死亡后继承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并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其补偿原则上实行作价补偿,补偿款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银行开户代为储蓄,并保存好档案资料。房屋拆除前拆迁人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四十五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征求纠纷当事人意见后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六条房屋所有人在拆迁期限内不与拆迁人协商有关补偿事宜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限期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房屋所有人逾期仍不办理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除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七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拆除已办理租赁登记的出租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在原租赁期限内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需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变更。
-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拆迁规定(2005修正)
318人看过
-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316人看过
-
汕头市关于严格执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通告
495人看过
-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了什么?
489人看过
-
晋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经济补偿与人员安置
345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409人看过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使用者的拆迁补偿。具体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两部分组成。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是指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而确定的房地产价格,即被拆迁房屋的... 更多>
-
农村房屋拆迁跟城市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2房屋的拆迁补偿要看你的房屋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呢。两者拆迁适用法律法规有本质的不同。城市房屋拆迁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而农村拆迁叫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地方征地拆迁政府法规,国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征地拆迁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屋都是有补偿的,其评估价格是类似于当地房地产市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农村征地拆迁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
-
资阳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律师收费标准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08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城区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有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151、 补偿方式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2、 货币补偿 (1)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重置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3) 临街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的,凡有有效营
-
房屋拆迁在城市区怎么补偿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31市区房子拆迁可以选择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补偿: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协议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191、基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这一问题,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4、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