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产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权利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作用是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和房地产证后,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否则,所取得的财产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购房人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二购房人,并办理第二次预售登记备案手续,那么,按照上述规定,虽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可以追究,第二套购房者将获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是不动产,为了对抗第三人,应当对不动产的变动作出明确的说明。2003年4月1日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明确了房地产交易必须登记,以保证房地产交易的有序进行。一般登记:一般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或者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初步登记后即可取得大额房产证。过户登记: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立、合并、裁定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过户登记。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户名发生变更;(二)房屋面积增减;(三)房屋改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权利登记:设定抵押、典当等其他权利的,债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其他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其他权利终止等原因,债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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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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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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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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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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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有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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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应当确立物权登记,已成为中国理论界和立法者的共识。 较之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与船舶、航空器物权登记,物权登记尤其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可谓物权法草案的一项创新。将机动车物权登记纳入物权法体系,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与发展,另一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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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4不动产物权变动,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本登记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现实物权的登记,实质是终局登记,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变动效果得以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它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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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25一、不动产登记到底是什么意思 1、不动产登记的意思: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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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4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2、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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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31、首要作用在于保护个人产权。 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 2、买房办手续更加便捷。 普通百姓买房将不必再多部门来回跑,所有手续都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站完成;假如证件遗失要补办,就不必像以前一样自己去登报声明,而是登记机构免费提供刊发,并在15个工作日后补发。 3、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4、交易更安全。 进行统一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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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有啥作用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5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比如,房屋买卖中,即使买方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如果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卖方,卖方可以基于不动产登记,再次出卖房屋。如果第二次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原买方只能要求卖方退款和赔偿,而不能要求房屋过户